王炳忠案 徐欣莹:符合三要件台商快来自首
党青年军王炳忠等人疑涉《国安法》案余波盪漾,检调大动作搜索并拘提侦讯,引发争议。外传检方是比对了周泓旭脸友,而搜索也仅发现简体字帐册及人民币现金;如果按照这三项所谓「证据」,民国党主席徐欣莹无奈地提醒大陆逾百万台商应快快自首,不要等检调上门搜捕!
徐欣莹说,《国安法》影响重大,检调「三票齐发」大动作搜索拘提,已经造成寒蝉效应,因为有逾百万台湾人经常性往返两岸工作、求学、旅游,身上自然有人民币,也很可能有简体字帐册,在社交网站上也不乏大陆友人。如果检调仅凭这些「证据」就任意抓人搜索,符合上述三要件的百万台商不如快快自首,以免哪天检调上门!
徐欣莹强调,引用《国安法》必须慎重,否则长期往来大陆的台湾人会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会误触法网,不明不白地陷于牢狱之灾,即使最后获不起诉或是获判无罪,也形同人格毁灭,过往张显耀案跟郭玫兰案就是例子,其他更多无名人士就更不用说了。
她直言,检调明显心态取巧,是民主法治的严重倒退。因为没有掌握证据,只能以证人身份传唤王炳忠等五人协助办案。但既然四名新党党工及王炳忠的父亲均为证人,是要协助办案,依法应在屡传不到情况下,才能拘提,检调却事先备好拘票,「抗传即拘」,不符《刑事诉讼法》第178条所定「经合法传唤」的拘提要件,显然是已经把证人当成被告对待。
然而,如果视其为被告,就不该以证人身份传唤他们,因为证人没有缄默权,法律也没有保障证人可委任律师陪同的权利,不但阻止律师进入搜索现场,甚至阻止律师陪同侦讯。对证人「传拘并行」、「三票齐发」,不惜如此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其个人隐私,对人权毫无保障,是对民主价值的蹂躏!
徐欣莹痛陈,更可怕的是,此案是以涉嫌违反《国安法》为由发动,一旦成为被告,依法可以秘密审判。她说,《国安法》是解严后因应两岸间持续的「敌对」关系而立的法,对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原就是一种侵害,检调在使用该法时,再谨慎也不为过!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