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本综合游乐区案 开发商败诉
台湾首宗BOT案30年后专题之1(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13日电)台湾首宗BOT开发案、面积280公顷的台东知本综合游乐区,业者捷地尔公司提出契约关系存在诉讼,日前判决业者败诉。
民国74年11月,台东县政府和捷地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台东县知本综合游乐区开发经营契约」,由台东县政府提供280公顷土地,业者提出总资金约新台币50亿元的开发案,当时号称「台湾的狄斯奈乐园」。
不过,双方签订契约后,捷地尔始终没有开发作为,且仅看到提存在银行的美金60万元,和总开发资金50亿元,还有很大距离,台东县政府质疑捷地尔的开发能力。
捷地尔则认为台东县政府迟迟未取得完整的280公顷土地,导致捷地尔无法整体开发。
台东县政府民国91年间宣布双方契约关系不存在,并且重新招商;捷地尔也在民国100年提出契约关系存在诉讼。
台东县政府表示,依契约捷地尔公司必须在5年内完成第1期的开发工程;且捷地尔公司仅有负责人刘子鸿投健保,「只有1人公司」;再者,捷地尔并未在民国87年第1期合约到期时,完成续约,因此双方关系已不存在。
不过,捷地尔表示,台东县政府一再主张捷地尔没有财力可证明后续开发能力;但在双方契约中,并没有财力证明的约定,且台东县政府也从未告知捷地尔应「展示」多少财力证明才足够资格进行后续开发。
另一方面,捷地尔民国78年在台北设有公司,88年前办公室设在台北市,88年至93年设在林口,93年准备和台东县政府提起诉讼时,才将办公室迁到私人住家。
有关捷地尔未履约开发一事,捷地尔表示,基础的建设包括水电工程、道路工程、电机工程等,都必须要有完整的规划和统一施工,台东县政府未交出全部土地,捷地尔无法施工,这部分应该归责台东县政府。
至于,双方租期是50年,后来变更为10年一签,必须续约5期一事,尚有争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10年一签为有效合约,捷地尔既然未在第1期合约民国87年间到期前,和台东县政府重续约签订,双方自然关系解除,其余则无关,因此判决捷地尔败诉,捷地尔日前提起上诉。105031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