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妻负气离家 却穿性感细肩睡衣和男房客同居...

26.03.2018  01:22
2018年03月26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吴家诠 、天秤座法律网

新北市林姓包租婆去年初和丈夫吵架后离家,丈夫意外从出租套房的走道监视器,发现录下妻子穿细肩带睡衣,自顏姓男房客房间走出,夫遂怒告两人通奸。林女与顏男两人坦承同居约2周,却否认嘿咻,坚称「女睡床,男睡地板」,虽说法离奇,但检方考量全案欠缺体液DNA等性行为铁证,目前仍予不起诉。

●●法律评析●●

透过这则新闻,有几个部分值得提出来评析并与民眾分享:

一、通奸罪之成立:

刑法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乃男女婚姻家庭的美满(我国尚不承认同性婚),故所谓「与人通奸」,只有在通奸者与相奸者互为异性的时候才会构成。不过,虽然同性间不会构成通奸,但还是会有民事上「侵害配偶权」的问题,夫或妻仍可以透过民事,对与配偶同性的小三来求偿。

而所谓「通奸」,实务普遍认为,必须双方性器官有接触才算,如果只是口交、爱抚等,都不成立通奸罪。不过,纵使这些亲密举动不成立刑法上通奸罪,配偶还是有机会请律师协助,透过民事诉讼,向小三主张「侵害配偶权之损害赔偿」。(少部分法官则认为通奸的定义应该和「性交」等同,只要以性器官或性器官以外身体部位、物品,进入或接触他人之性器官、肛门或口腔都算,而且社会大眾观念认为口交也侵犯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应构成通奸罪)

二、通奸罪是很特别的告诉乃论之罪:

本来告诉乃论之罪会有「告诉、撤回告诉不可分」的适用,也就是对共犯其中一个人提告或撤告,效力会及于其他共犯。而本罪虽然也是告诉乃论之罪,但特别的是,刑事诉讼法就本罪另有特别规定,如果是「对配偶撤回告诉」,其撤回告诉的效力不会及于另外的相奸人,等同只对相奸人提告,简单白话来讲就是:「可以只针对小三进行本罪之诉追」。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其目的是给夫妻间可以破镜重圆的机会,同时又可以制裁破坏家庭美满的第三者。但,事实上本条罪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家庭美满真的可以用刑法来保护吗?是有争议的。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只点到为止。

三、是否不被採集到体液或DNA,就不会成立本罪?

按照这则新闻来看,检方考量全案欠缺体液DNA等性行为铁证,予以不起诉,乍看起来好像只要欠缺「关键证据」,两人随便编个理由就没事,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通奸案件本来就很难「抓奸在床」,未必每个案件都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通奸事实,所以事实上,如果检方能掌握一定的「情况证据」,例如日记、情书、床单、脸书或Line的对话纪录、电子邮件、录音带、电话通话记录、出游照片,甚至透过行车纪录器录到出轨男女嘿咻声音、谈论性事感受等等内容时,这些都是很强的「间接证据」,检方还是会依照这些证据予以起诉的。

既然现行法令还存在通奸罪,民眾还是应以夫妻关系至上,对自己的另一半忠贞,以免吃上通奸罪的处罚。

(中时电子报)

本文取自天秤座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