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岛教师6年才能转调 立院促设过渡条款

10.03.2016  21:29

立法院于民国102年修法,将离岛教师应待年限由4年延长为6年,影响权益。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通过临时提案,促教育部设过渡条款。

离岛地区聘任教师不易,好不容易找到教师,却往往待了几年就申请调回本岛,导致人力和教学难以延续。立法院102年修正「离岛建设条例」第12条之一,规定离岛学校初聘教师应实际服务6年以上,才能申请介聘到本岛。

这项规定引发争议,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陈学圣指出,当初是为了保障离岛学生的受教权,才将年限由4年延长到6年。但考量不周,未设过渡条款,导致一部分已待满4年的老师,突然之间还得多留2年,「教师反映无法和家人交代,恐面临家庭破碎的悲剧。」

陈学圣认为延长年限不该溯及既往,套用在修法前已前往离岛的教师。教育部长吴思华同意,在信赖保护原则下,的确该有过渡条款。

离岛地区立委陈雪生、杨镇浯、杨曜等人,今天跨党派联合提出临时提案,要求教育部设立过渡条款,最后通过。

根据教育部统计,今年共有5位离岛教师,受到上述修法影响,必须多待2年才能申请介聘,将可望解套。吴思华会后受访也提及,延长年限后有学校反映,反而更难找到有意愿到离岛的教师,需再想办法增加诱因。1050310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