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租赁条例 月租金六千以下免徵所得税

28.11.2017  13:44
2017年11月28日 12:58 中时 郑舲

国内租屋族估计有285万人,约涵盖我国总人口8分之1,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完善租赁住宅市场制度。为扩大租赁市场,鼓励房东将房子委托包租、代管业者,月租金新台币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税、6000元至2万元以租金收入53%计算,并授权地方政府适当减徵地价税及房屋税。

三读条文明定,个人房东将住宅委托包租、代管业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间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6000元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6000元至2万元之必要耗损及费用,依该部分租金收入53%计算;超过2万元部分,则按所得税法规定减除标准计算,无租税优惠。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对于应课徵的地价税及房屋税,也得予适当减徵。租税减免优惠实施年限为5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并以1次为限。

承租规则方面,新法规定押金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总额;当承租人毁损住宅或设备,不为修缮或赔偿、承租人迟付租金达2个月租额,经催告而拒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住宅转租他人,房东应在30日前以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终止契约。房东若为重新建筑必要收回房屋时,须在3个月前通知房客。

新法同时制定罚则,条文明定,非租赁住宅服务业而经营包租、代管业务者,处公司负责人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勒令歇业;若租赁服务业者未申请登记证即开始营业、规避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业务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限期未改正得按次处罚。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