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机构三读通过条文 排毒废水最重可判无期

23.01.2015  13:49
        日月光公司去年复工前,高雄市楠梓区翠屏里的河川巡守队志工指出,后劲溪河川的放流口还有污染废水排放。(图:台湾“中央社”)

   中新网 1月2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会议22日三读修正通过“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文,未来业者违法排放有毒废水致人死亡,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科3000万元(新台币,下同)罚金。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污染后劲溪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台当局“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员”都提案修正“水污法”。修法历经近1年审议,最后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法,调高罚锾上限、加重刑责,并增订吹哨者条款、防脱产条款、第三人追缴等。

  现行“水污法”规定,事业单位违法排有害废水,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并科20万元至100万元罚金,但三读通过条文规定,事业单位若因违法排废水导致疾病者,可处1到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罚金;致重伤者可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500万元罚金;致死者则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因执行业务,排放废水超过流水标准因而致人死亡者,除依前段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也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以10倍以下罚金,换言之,最高可罚3亿元。

  为了防止不法业者脱产,三读通过条文规定,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应该发还被害人或者没收。如果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没收,应追征其价额或以财产抵偿,必要时得酌量扣押其财产。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行为人违反“水污法”义务应受处罚,他人因该行为受有财产上利益而未受处罚时,得于其所受财产上利益价值范围内予以追缴。利益的核算及推估办法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订定。

  吹哨者条款规定,企业不能对告发者解雇、降调、减薪或做不利处分,保障企业内部员工揭发雇主不法行为。此外,主管机关能提拨部分罚锾作为民众检举奖励金,鼓励民众或企业员工检举不法行为,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追缴不法企业所得利益与部分罚锾,将作为水污染防治费特种基金来源,并优先用于受污染水体整治等,促使全民监督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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