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学生票于法有据
21.04.2016 15:38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财政委会今天初审通过规费法第12条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学生为规费免徵、减徵或停徵应缴之规费的对象,让学生票于法有据。
去年有媒体报导,财政部发函文化部,以规费法中无学生、军警及家庭卡等优惠票依据,要求检讨取消,并以1年为缓衝期。
国民党立委卢秀燕、顏宽恒提案指出,学生因还没有收入、属经济上弱势,为照顾他们的生活,社会上许多服务都有相关优惠且行之有年,例如交通票券优惠、文艺活动优惠,以及餐影娱乐优惠等。
但现行「规费法」并未特别优待学生,导致经济弱势学生须与有完全经济能力者负担相同规费,这种齐头式平等不仅不合理,更扼杀善用国家与社会资源培育学子的初衷。
提案指出,去年财政部发函文化部,明示「规费法」中并无学生、军警及家庭卡等优惠票依据,而要求检讨取消,未来教育部所属博物馆及故宫博物院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理由,也应取消学生票优惠。
虽然财政部稍后改称仅是提供法规解释供参考,却已造成各公立博物馆因营收考量,而纷纷检讨学生票之存废。
财政委员会中午初审时讨论,有立委认为学生范围太大,在职专班学生已经有经济能力,还需要减免吗?也有立委认为,应对18岁以下青少年都给予减免。
不过,由于规费法只规定得减免的对象,实际减免与否,还是由各业务主管机关来决定,因此决定对于学生部分暂不另做限制。
至于18岁以下青少年给予减免,则已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有相关规定,也暂不增列。全案经财政委员会初审后修正通过。105042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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