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完备没收扩及第三人正当程序
29.04.2016 05:08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让没收扩及第三人。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顾立雄表示,将来即使犯罪所得落入第三人手中,还是有办法追回。
初审通过条文新增检察官有相当理由认应没收第三人财產者,于提起公诉前应通知第三人,予以陈述意见机会。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检察官在审理中认应没收第三人财產者,得以言词或书面向法院声请。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法院对参与没收程序的声请,裁定前应通知声请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予陈述意见的机会。
司法院刑事厅长蔡彩贞会后受访表示,对第三人而言,财產被没收,从头到尾没告诉第三人一句话,欠缺正当性。
她说,修法重点就是要审理把被告以外第三人「财產没收」这件事,所有证据资料给第三人看,满足第三人的资讯请求权,第三人可请律师,也可自己陈述意见,防卫自己的权利。
蔡彩贞表示,如果完成三读,让第三人讲话,防卫自己的权利。
她说,第三人有正当程序自我防卫,司法院主张实体法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7月1日生效,如果没收的程序法(刑诉法)没赶快配合修正,7月1日没收新制还是与现在相同。
顾立雄会后受访表示,过去只能对被告没收,不能对第三人没收,配合已修正的刑法,待刑诉法配套修正三读,一起在今年7月1日一併施行,没收扩及第三人后,即使犯罪所得落入第三人,还是有追回规范。1050428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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