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性骚缓起诉不得任保母

25.12.2014  16:16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儿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骚扰罪,经缓起诉处分或有罪判刑确定,不得任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

依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规定,曾有性侵害、性骚扰、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经有罪判决确定、罹患精神疾病或经认定身心状况违常者,应驳回其提供托育服务申请。

社环委员会初审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骚扰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罪,经缓起诉处分或有罪判决确定者不能担任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

不过,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未满18岁者,触犯中华民国刑法中与未满14岁、16岁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受访表示,过去犯性侵害或性骚扰都要有罪判决确定才不能担任保母,但有些缓起诉案例对儿少有不当行为,当保母有很大疑虑,明文入法排除是确保儿少权益。

她说,现行法律性侵害也包含「两小无猜」状况,这和恶意侵犯不同,排除未满18岁、因两小无猜而触法者。

委员会也初审通过王育敏提案,明定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诱使儿童及少年处于对生命、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或伤害环境。

王育敏表示,过去曾发生爸妈把小孩丢包在高速公路上情事,若顺利修法,这种情况属重大对小孩不利、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状况,可用较严重罚则处罚。10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