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签下自愿超时加班同意书,就必须做牛做马 ?
桃园一名何姓男子任职中坜某电子线工厂,在连续工作22日后发生中风,手术后遗留身体右侧偏瘫,无法行走无工作能力,经桃园市政府审定符合职业灾后向公司求偿18617224元,公司辩称何男是自愿加班,但法官认为,他既不是乡民谑称之恐龙,也不认为行政院赖院长、劳动部林部长说的加班是作功德,于是判公司应赔偿835万多元。
●法律评析
1.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
劳基法分成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及约定正常工作时间
(1)法定正常工作时间:
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2)约定正常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
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也就是分配后一天最多只能工作十小时。
有此种约定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如果约定的工作时数分配结果,符合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未超过四十小时,就不受到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规定的限制。(劳基法第30条)
2.雇主应如何使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也就是透过什么程序才能合法让劳工超时加班?
法律有规定,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延长工作时间(劳基法第32条)。
超时加班是让劳工的工作时数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也就是工作时数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而工会及劳资会议的同意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总公司之下如果有不同的分公司,那么要分公司的工会同意才可以;如果分公司没有工会,就要让分公司自己做成劳资会议才算合法的同意。(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92 年 07 月 16 日劳动二字第 0920040600 号)
3.自愿超时同意书到底合不合法?
劳基法规定的员工可超时工作时数,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天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法律规定一般分为任意规定和强制规定,如果是任意规定,那么两方可以自己另外有约定,不必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强制规定,那么两方就不能自己做违反法律的约定,劳基法关于劳工到底能超时工作到什么程度的规定,就是强制规定,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劳工签的自愿超时同意书,超出法律同意的超时时数,同意书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本案的被告公司,就有提出自愿超时同意书,但同意书,显然是被告预先印好的书面,上面又有多达28位劳工签名,实在很难相信以被告员工大约130 人规模,竟会同时有至少28名员工自愿「超时加班协助生產」,衡诸社会常情,应该是被告要求员工加班,为符合法律才由包括何姓男子在内的员工签立该同意书,以求合法,何况劳资双方为不对等的权力关系,雇主若要求劳工签立自愿加班同意书,劳工其实难有拒绝签立的能力。
有趣的是,本案法官还在判决书内指出自己不是恐龙法官,也不认为加班是在作功德,如此符合时事的判决内容倒是让社会大眾更加关注近期的劳基法修法了!
(本文转载自天秤座法律网)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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