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简东明涉贿选案 二审改判4年

19.01.2018  22:27
2018年01月19日 21:35 中时电子报 吕承哲

原住民立法委员简东明贿选案,去年经屏东地院审理,一审被宣判5年6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6年,并遭国民党停职。简东明上诉后,高雄高分院仍认定简东明有罪,今(19)日依投票行贿罪,改判他4年徒刑、褫夺公权4年。

据《苹果》报导,高雄高分院还表示,国民党屏东县三地门乡党部主任马昭明3年2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受贿的上百位选民及5位桩脚则改判无罪或缓刑不等。简东明部分可再上诉。

检方指出,2016年初立委选举期间,国民党屏东县三地门乡党部主任马昭明,及玛家乡党部主任王荣仪等人,以工作费名义,将每人1500元至3000元不等现金,发放给乡内有投票权选民,涉嫌替简买票。

检方认为简东明涉嫌重大,去年3月间依选罢法,一口气起诉了162人,包括简东明、马昭明、王荣仪、简的儿子简英伟,及选举工作人员、收贿选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选民所收到的现金是贿款,而非工作费,简东明又为此案主谋,是有计画、有组织性买票,因此依选罢法判5年6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6年。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