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付「保证金」放人?琉球区渔会:是「罚款」

26.04.2016  22:42

(19:17 新增内文:保证金说法)屏东琉球籍渔船「东圣吉16号」,在「冲之鸟」海域被日本公务船扣押,26日上午家属应日方要求匯款600万日圆(约台币176万元)至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驻日专员,下午东京时间4时40分获释,船长已向家人报告,日方将用飞机从横滨送至硫磺岛,再开船回台。

日方释放人船,是否与保证金交付关系?外交部表示,缴交保证金是尊重船东、船长及家属意愿。不过,琉球区渔会总干事蔡宝兴强调,这不是保证金,是「罚款」,保证金还能拿回,但罚款无法,这是进到日本官方,家属是无奈人在日方手上而缴付,政府要积极交涉讨回。

蔡宝兴强调,缴付罚款不代表同意日本在「冲之鸟」宣称的经济海域,主要是为家属安全着想。

外交部解释,所谓「诉讼保证金」,就是必须到庭应讯,配合完成整个法律程序,倘最终判决无罪,保证金即可归还。但若第一次传唤即不到庭,则该笔诉讼保证金当即没收。

(旺报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