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诈骗猖獗 蓝委提修法罪重判10年
16.04.2016 17:53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网路诈骗案猖獗,中国国民党立委蒋乃辛提案,对于利用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等进行诈骗,将刑责从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39-4条规定,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眾散布而犯诈骗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蒋乃辛在修法的提案说明中指出,诈骗案频传是因为现行罚则太轻,因此提案加重网路诈欺罪的刑责,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金,以有效遏止网路犯罪。此案也已由立法院院会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
另外,时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表示,根据外国政府说法,因为台湾人民在国外犯罪时,一旦遣返回台湾,法院量刑过轻,甚至无罪释放,而其关键在于刑法第7条对于刑法适用范围的不当限缩。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国人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除了符合第5条、第6条各款所列的情形,依据第7条规定,效力所及仅限于「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导致刑法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缩,除了重罪之外,皆无适用刑法追诉、处罚之余地。
洪慈庸以跨国电信诈骗集团案件为例,虽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非所称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因此当台湾人在外国所犯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时,仍无适用刑法的余地。导致发生类似跨境案件,难以主张应由台湾来追诉、审判,徒增司法互助与引渡请求之困难。
因此,洪慈庸参考德国刑法的立法先例,提案删除刑法第7条「而其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不当限制,修正为「除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外,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皆适用之」。1050416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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