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肇逃吃案泄漏个资 瑞芳警判3月

27.11.2016  13:07

瑞芳警分局蓝姓员警,2月间处理一起肇事逃逸事故时,主动将车籍等个人资料提供被害人,要双方自行和解。法院审理后,认定蓝男「吃案」,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余姓男子2月4日晚间7时多,前往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瑞滨派出所向值班的蓝姓员警报案,指重机车遭不明车辆撞击,肇事人逃逸无踪,蓝男调阅监视器画面后,得知肇事车辆车牌,经调阅车籍资料,确认车主为于姓男子。

法院表示,余姓男子2月20日前往瑞滨派出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谈话纪录表时,蓝男主动将包含内有于男的姓名、身份证字号、联络电话和户籍地址等车籍资料交给余男。

蓝男在法院审理时否认犯行,辩称余男曾明确表达他要申请和解和调解,只要调阅监视器,不要报案,全案会揭露,是因为余男到督察室检举,他虽然有责任,但不是违法,仅是行政违误的行政处分。

法院审理后,认定蓝男为了便宜行事,省去制作交通事故处理卷宗等程序,才会「吃案」要双方自行和解,犯后不仅怪罪余男向督察室检举,也未见任何深切悔意,甚至一再辩称只是调阅资料,依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蓝男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105112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