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亚诈骗案 中国为何非抓台湾骗子赴陆审判不可?
24.12.2017 01:45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肯亚诈骗案,臺湾主嫌遭中国重判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法务部从案发之初就想引渡犯嫌回台审判,一直未能如愿。双方对审判权的说法隔海叫阵,各有坚持。台湾人在第三国用电话、手机诈骗大陆人,台湾到底有没有审判权?
依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在其领土内犯罪,或犯罪结果在领土内,以及人在其领土外对其国民犯最低本刑3年以上的罪,大陆都有审判权。
肯亚案臺湾人民诈骗中国公民,诈骗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在大陆是属10年以上重罪,依大陆的刑法规定,中国司法机关有审判权限。
回过头来看,我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我国就有审判权,因为肯亚诈骗集团,有部分现金在台湾提领,如果被害人也有台湾人,臺湾也有审判权;另外,去年(105年11月30日)刑法增订对于我国人民在境外从事跨境诈欺也有审判权限规定。
(作者 : 建源法律事务所所长、律师黄心贤)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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