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法 违反节能规定提高罚则
22.03.2018 16:13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行政院通过《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因应电业法修正,售电予用户之电业依售电量按一定费率缴交「能源研究发展基金」且以经营能源业务收入5‰(千分之五)为上限,未依规定缴交基金可处新台币3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厂商、业者或能源用户违反节能规定,届期不改善者处以罚锾并于机关网站公布违法者名称,罚锾也提高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济部表示,政府自105年起启动能源转型与电业改革,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目的,是因应电业改革后电力市场变革,调整能源管理上电业分工;同时增订能源供应事业提供能源使用资讯义务及授权地方政府执行能源管理法查核作业,藉由能源资讯分析及管理,强化中央与地方能源政策规划及推展;另提高违反节能规定之厂商、业者或用户罚锾金额并于机关网站公布其名称,增加违法负担,促使其遵守节能法规;以完善能源管理法内涵,作为能源转型与电业改革之法制基础。
经济部次长龚明鑫补充说,这次修法是配合电业法修正,将基金徵收对象改为「售电予用户之电业」,加外加强节约能源措施,要求能源供应事业配合提供用户能源使用资料,有了这些资料,国家才能作节能减碳相关规划;透过罚锾提高,让大家知道节能减碳的重要性;此外,这次修法也扩大查核执行主体,增列地方政府执行查核作业,而非原先只限中央主管机关执行查核。
(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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