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诈欺罪并不轻 判过30年

13.04.2016  19:09

肯亚案引发社会上讨论台湾诈欺罪是否刑度太轻。法界人士指出,依现行刑法一罪一罚制度,连续诈欺犯最重可判30年徒刑。

「肯亚台嫌遣陆」事件日前引发外界讨论是否应提高诈欺刑度,遏止犯罪。

不过,实务侦、审诈欺案的检察官及法官并不认同,他们指出,诈欺罪刑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诈欺被告多以连续犯论罪,就算犯多案,最重也只能判到7年半。

民国95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罚主义,删除将犯数案併案审理的连续犯规定,改为「一罪一罚」原则,执行刑期最高可到30年,并无刑度过轻的情况。

台北地方法院民国99年间就有1件诈欺重判的案例。1名陈姓男子于98年间组成车手诈骗集团,专门吸收青少年加入组织,再冒充司法官名义进行电信诈骗,短短5个月间就得手新台币4000多万元,其中1名被害人就遭骗上千万。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专找良善可欺的高龄长者下手,手段卑劣,认定陈共犯案17次,以一罪一罚重判30年,除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本案也创下诈骗集团遭判重刑的记录。

一位资深检察官表示,主要问题是部分法官在订执行刑时,总刑度偏低。除了集团主谋,机房、车手等从犯很少超过2年徒刑,很多易科罚金或缓刑。这些人在执行完毕以后,又到其他诈骗集团继续诈骗。

他说,这跟法官量刑习惯偏低有关,不是刑度的问题。另外,若涉及诈骗集团在海外犯罪,国外的笔录、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也是法官考量的问题之一。

民国100年间,检警与大陆公安、柬埔寨、印尼、泰国、马来西亚治安人员联手扫荡诈欺集团,查获台籍诈欺集团成员411人,陆续押解返台,检察官共声押167人,创国内司法单一案件羁押人数最多纪录。

检方先后起诉诈骗集团成员100余人,但台中地院审理后,只判决3名主嫌10个月到1年半不等徒刑,不少共同被告缓刑两年。法院当时指出,因成员犯案时间短,诈得财產不多,或尚未得逞,才会准予易科罚金或缓刑。105041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