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诈骗车手获2千 父母判赔157万

23.05.2016  13:52

16岁的陈姓少年担任诈骗集团车手,获得报酬新台币2000元,全案警方破获,其他成员只赔偿被害人30万元,被害人转向陈男和父母求偿损失。高雄高分院维持原判决,应赔157万元。

被害人2年前在家中接获诈骗集团电话,谎称她的帐户涉及洗钱案,被害人惊慌交出存折,共被诈骗187万多元,警方破获后因集团其他成员只赔偿30万元,被害人转向陈男和他的父母求偿。

屏东地方法院判决认定陈男为诈骗集团的共犯,应负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依现今社会一般情况16岁应已具有相当知识程度与识别能力;父母未注重平日生活教养,致使成为诈骗集团成员涉及诈欺行为,可见并未善尽法定代理人监督义务,应连带负赔偿责任。

全案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虽然陈男父母辩称儿子只拿到2000元,父母也都不知情,但高雄高分院审理认定只要是集团共犯,都应单独对被害人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并不因仅取得部分诈骗金额而有所差别,维持原判决应赔偿被害人157万元。全案可上诉。105052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