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妒夫怀疑她外遇起杀机 妻子仍难逃家暴毒手...

12.05.2018  01:24
2018年05月12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吕承哲

彰化县埤头乡43岁巫男,本月2日因怀疑妻子外遇,愤而手持柴刀砍杀妻子致死,男子伤势平稳情况好转,10日上午办理出院,检方依犯行重大向彰化地院声押获准。

●法律评析

近来家庭暴力案件常常占据新闻版面,所以我们今天来谈谈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因为82年间邓如雯杀夫案发生后,经过数年的研议,87年制订,期间歷经多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是在104年。所谓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家庭成员之范围,常见的是配偶、前配偶、现(曾)有同居关系、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现(曾)为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104年时,增加范围扩及上开这些人的未成年子女,所以常见的,对于同居人之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为暴力行为的话,以前是不能声请保护令,但现在新法修正后,未成年子女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都能声请保护令。另外,在104年时,同时增定第63条之1,只要被害人是年满16岁之人,与加害人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却遭受加害人暴力对待时,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保护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很重要的一个保护项目,只要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被害人或是有亲密关系的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时,就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法院认为有家庭暴力之事实,且有必要时,就可以核发保护令。简而言之,保护令就是法院给一个命令,要加害人遵守。保护令的命令内容有很多种,我们常说的禁止令、迁出令、远离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骚扰、跟踪、通讯等行为,或命令加害人迁出被害人住居所,或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场所一定距离等,都是法院可以核发的命令。

保护令是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存在的命令,紧急时(通常是被害人遭受到很严重侵害且必须很紧急保护时),法院会核发紧急或暂时保护令,法院核发紧急或暂时保护令后,就会继续定一个时间审理是不是要发通常保护令,在法院决定要发或不发通常保护令前,紧急或暂时保护令是一直有效的。通常保护令效期1次最长是2年,2年到了,被害人如果认为有继续受保护的必要,可以检具新的事证,向法院声请延长保护令的效期。而在保护令有效期间,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护令还故意违反法院保护令的内容,就会构成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期间内有多次违反保护令行为,只要被害人勇于报案,是可以由检察官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声请羁押的。

保护令就像是一个防护罩,在有效期间内可以把被害人防护在防护罩内,万一加害人有侵害的行为,就可以用违反保护令罪制裁,甚至羁押一直再犯的加害人。俗话说「法不入家门」,但是家暴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管家务事,我们希望被害人不要害怕,除了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也要准备好证据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或向检警提出告诉,才能避免憾事发生。

(本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提供)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