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捡到我喜欢的东西,可以向失主要求报酬吗?

15.03.2018  00:31
2018年03月15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吴家诠

据媒体报导,基隆市两名高中生于民国107年3月5日在夹娃娃机店捡到钱包,翻看钱包却找不到失主联络方式,原地等待十分钟后仍不见失主,随即送交派出所。回家竟发现失主在网路贴出其影像,请网友帮忙肉搜,两名学生立即联络贴文的失主,告知已送至派出所,但失主仍质疑他们为何没立即报案而在现场翻看。

后经派出所所长证实,两名学生于晚上七点多送来钱包,失主是晚上八点十四分才来报案,由于失主陈述不是很明确,加上正值员警交接班,才会导致钱包早在失主报案前即在派出所,但失主却不知学生已送回钱包。失主获知真相后随即删文,并向学生道歉。

●法律评析

一、民法上之评析

(一)以下以树状图向读者简单说明拾得遗失物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适当的处置顺序为何(参照民法第803条至第807条之1):

树状图

(二)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依民法第184条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物占为己有,即是因故意而不法侵害遗失物所有人的所有权,遗失物所有人可以向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刑法上之评析

如果因一时贪小便宜,将拾得物品占为己有,将有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遗失物罪(参照刑法第337条)。

(一)侵占遗失物罪成立要件

1.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指想将物品据为己有或送给他人而占有物品。

2.侵占物品为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占有的物品属于遗失物、漂流物(指漂流在水上的遗失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指并非出于本人意思而脱离本人持有的物品)。

(二)侵占遗失物罪原则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意思是只要检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检察官就会开始侦查,并由他决定是否起诉,或是给予缓起诉。

若是直系血亲、配偶、同财共居亲属、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本罪,例外属于告诉乃论之罪

(三)属于专科罚金之罪,若法院判决成立侵占遗失物罪,将会被裁处新台币15000元以下之罚金(参照刑法第337条及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2项)。

三、本则新闻评析

本则新闻中的两名高中生拾获钱包后,原地等待十分钟仍不见钱包主人回来寻找,便将钱包送至警局,而钱包主人随后至警局报案,虽之后经歷一些小插曲,但最后钱包主人仍顺利找回钱包,所以两名高中生依法是可以向钱包主人请求钱包财產价值(连同里面的金钱数额也可算入)的10分之1。

俗话说:「诚实为上策」,立法者为奖励一般人民拾金不昧的诚实行为,于民法中规定,原则拾得人得向有受领权人请求拾得物财產价值的十分之一。拾金不昧除了可以依法请求报酬,也可避免自己因此而触犯刑法上的侵占遗失物罪及负担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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