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遗嘱曝光!李敖「神算」长女争產 是高招?险招?
李敖年轻时女友眾多,与其中一个女友王尚勤(当时号称臺大校花)分分合合,未婚生下李文,李文也是由李敖扶养长大,并提供费用供李文出国念书。李敖并不否认李文是他的小孩,不过李文是在纽约出生,仅有在当地的出生证明记载父亲李敖的名字,但臺湾户籍资料并没有记载生父李赦的名字。
李敖后来与小他30岁的王志慧结婚,生下李戡、李諶,103年时与李文因北京官司之牵扯而反目,表示这辈子不再见李文,也不愿让李文处理自己的后事。李敖过世后,李戡未通知李文,也未让李文看遗嘱的内容,李文委任律师提告后,李戡才在电视节目上公布遗嘱内文,因李文坚持诉讼,故李戡也未再按遗嘱给付李文每月1000元美金。
●法律评析
从李敖遗嘱学继承法律
民法规定遗嘱的作成方式有5种-「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若不符合遗嘱要件和程序,都会变成无效遗嘱。
一、自书遗嘱的成立要件:从李敖遗嘱内容来看,是自己所书写而未假他人代笔,属于「自书遗嘱」,依民法第1190条规定:「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论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李敖遗嘱符合规定,是一个形式上具有效力的遗嘱。
二、什么是遗嘱可以处分的标的?
民法第1187条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產。」所以遗嘱形式上有效,还要检视遗嘱是否「违反特留份」、「处分的是否为遗產」这二个问题。
李敖遗嘱所分配的标的,是遗產吗?
一、着作权
着作权分为「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產权」,着作权法第21条规定:「着作人格权专属于着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所以李敖也只能处分「着作财產权」,包含所谓的重制、改作、编辑、散布等权利。
着作财產权可「转让」、「继承」,生前处分就是所谓的转让,遗嘱处分就是所谓的继承。不过受让或继承而来的着作财產权,存续期间都是到着作人死亡后50年为止。
但从李敖遗嘱所写的内容:「本人所有之着作之着作权均已赠与王志慧,该等着作待李戡有能力经营时全数移转予李戡,以为发扬。」从文义来看,李敖似乎已经在生前就将着作财產权全数赠与给王志慧,所以在李敖过世时,这些着作财產权已经不是得以继承的遗產了(生前就已经属于王志慧),而遗嘱也仅能就遗產为处分,所以如果王志慧之后不将着作财產权再移转给李戡,也不受遗嘱的拘束;就算李敖生前未赠与给王志慧,是刻意要以遗產分配的方式让王志慧继承,但王志慧继承后,也成为王志慧的财產,也无法再束拘她一定要移转给李戡;再如果是用遗赠的方式,但民法第1205条规定,遗赠所附之义务,也以受遗赠人所受利益为限负履行之责,但遗嘱要求王志慧全部都要移转给李戡,所受利益也另人存疑,总归来说,这段遗嘱内容实际上并没有效力,王志慧毫不理採,李戡也无法诉讼请求。
二、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可指定受益人,如果是已指定受益人的话,保险公司就是直接将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这并不是遗產,只有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会成为遗產,由继承人继承。
但从李敖遗嘱所写的内容:「本人富邦人寿新臺币壹佰参拾肆万捌仟圆之保险金由李諶为受益人取得。」从文义来看,可能有两种解释:(一)生前就已将李諶列为保单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已非遗產,也不是遗嘱能处分的标的,这段只是重复叙述保单内容而已,不管有没有写,李諶都能以受益人的地位拿到保险金。(二)保单没有受益人,想将保险金都给李諶继承,这边李敖写的「受益人」并非是指保险法所指是受益人,只是要让李諶继承之意,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才有法律上的意义,是有效的。
三、每月1000美元
遗嘱可不可以规定用分期给付的方式?基本上只要不违反法令都应当还是有效。但可不可以附条件?例如可不可以在遗嘱上写:如果做了什么事,就丧失权利?
李敖遗嘱第三段内容写到:「本人委由陈境圳每月支付美金壹仟圆整予李文至李文满柒拾岁止。如李文对王志慧、李戡、李堪提出任何诉讼或法律或骚扰行为,李文即丧失本条权利,此壹仟美金即由陈境圳停止支付。」前段是指定遗嘱执行人每月分期给付来处理遗產,类似遗嘱信托的概念,应是有效的。但是后段的内容就值得探究了,如果李文对其他继承人提出诉讼或骚扰,就丧失继承权,可以这样写吗?依民法继承相关规定,这类负有条件或负担,违反会丧失权力的状况,顶多只有「遗赠」(对继承人以外之人为赠与)才有类似规定,而继承都没有规定,从反面解释来看,在继承人的情况,是不能附此类的条件使之事后丧失继承权,所以后段遗嘱的内容应该是无效的,李文就算诉讼,还是可以要求每月领取1000美元。
关于违反特留份的问题
依民法规定,遗嘱违反特留分的部分是无效的。所谓特留分就是无论如何都要让继承人分到的部分,不能全部剥夺。李敖的继承人分别是王志慧、李文、李戡、李諶,每个人的应继分是1/4、特留份是1/8。
李文现年54岁,到70岁为止按遗嘱能领到的钱大约是新臺币576万元,所以假如李敖的遗產超过4608万(576万×8),李文还是可以争取其他不足1/8的遗產。
但更重要是,这个案件甚至也可能跟特留分无关,李文也有争取到应继分1/4的机会,综观遗嘱内容,真的是要把李文限制在576万的范围吗?或许李敖内心想法是这样,但从遗嘱内文未必看得出来,例如遗嘱完全没提到李戡现在能继承到什么,从文义为何能直接解释出「限制李文继承权的结论」?搞不好李戡才是被剥夺到只能期待在不知何年何月能取得父亲着作财產权的人呢!
以李文这方来说,可以向法院主张这份遗嘱并没有表示自己「只能」每月拿1000美元到70岁,其他遗嘱未提及的遗產,仍应当要依应继分(就是1/4)来分配。
总结
李敖的这份遗嘱,其实写得一点也不高招、不聪明,问题非常多,写得不好的遗嘱,反而更会制造争產纠纷。如果李敖心里的想法是让李文能拿一些就好,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要在生前就把大部分财產都直接过到王志慧、李戡、李諶名下(但很多人会因为赠与税的缘故不愿生前去做,很可惜),将遗產数额缩小,才能防止李文争產。
而遗嘱里面写到由陈境圳每月给付李文1000美元,却没写到钱的来源,是从遗產呢?还是陈境圳自己要支付?(后者陈境圳自然是不受拘束的),都未见明确。
从最近期的新闻报导可知道,李戡也承认李文是自己同父异母的姐姐,只是不断强调要尊重遗嘱,请李文撤告,所以最后诉讼的重点就都在于遗嘱的解释和效力了,但以遗嘱内容来看,李戡未必能占到便宜,恐怕也是李敖生前未预料到的。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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