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贪污量刑新规 满5万就课刑责
18.04.2016 16:01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文」,其中,贪污、受贿1万元(新台币5万元)以上,具有特定情节者,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大陆2015年11月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新华社报导,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新规指出,贪污、受贿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死刑部分,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至于终身监禁,司法解释认定,应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1050418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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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16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