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法三读通过 病歷资料不得搜集

15.12.2015  16:04
立法院院会15日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在不得搜集、处理及利用的个资部分,新增「病歷」一项。(姚志平摄)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在不得搜集、处理及利用的个资部分,除医疗、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等资料外,新增「病歷」一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而违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条文规定,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和犯罪前科的个人资料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三读修正条文新增,个人的敏感性个资如病歷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

该条文也包含「除外条款」,即敏感个资可以搜集的状况,现行规定如公务机关执法需要、当事人自行公开、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目的之学术研究等,另外增列获当事人书面同意后,也可搜集。

此外,附带决议要求法案三读通过后,应在3个月内儘速施行;且101年10月以前搜集的个资,主管机关应力促所辖机构依法告知被搜集个资的当事人。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