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1028博弈公投照旧 反赌方声请停止执行裁驳
由金门县议员蔡春生提出博弈公投案,连署超过门槛,金门县将在10月28日举行公民投票,但反博奕方淡江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金门县文献委员会委员杨秉训,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销公投公告并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停止执行公投案审理后,今(27)日驳回声请。
蔡春生去年9月向金门县政府提出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主文为「为振兴金门经济,开创金门的前途,您是否赞成设立国际渡假区并于其中开放5%观光博弈?」县府将该案送请「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认定后,经蔡春生等人发动连署,选委会初审及各户政事务所查对结果,该公投案合格连署人数共有5602人,超过法定连署人数下限5178人。
金门县选委会今年6月23日公告「金门县公民投票案第1案成立」,并订今年10月28日办理公民投票。但反赌方的杨秉训认为,县府虽已就蔡春生提出的金门县公民投票案行使裁量权,但未详审该公投案主文,违反《离岛建设条例》规定,及符合《金门县公民投票自治条例》驳回条件,就将该案送请县府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认定,属就重要事实未确实掌握的裁量怠惰。杨以他身为金门县民,为维护全体金门县民的公益,就向北高行提起撤销金门博奕公投诉讼,还提起本件停止执行的声请。
北高行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依《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提起行政争讼,原则上须其主观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才能进行,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可为维护公益,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无关的事项提起行政争讼。
公投法规范的「公民投票」行为,目的在补民主代议制度功能上之不足,着重在国民多数意见的呈现,不是国民个人法益的保护,所以无法结合「保护规范」理论,导出「投票权人依公民投票法,就享有『争执举办公民投票决定行政作为』的主观公权利」。
公民投票权之人对于公民投票案,既可自行决定其是否要到场投票,以及投票时所圈选内容为何,则其个人意志表达并不受任何外力掌控,本件公投案公告本身,顶多只是表示选委会已审查连署人名册合格将金门县公民投票案第1案已成立等公告事项周知金门县县民,难说这样就造成声请人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何受侵害。公投法并未特别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各该选举委员会所为的公告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件停止执行声请并没有理由。
另外,杨并未举证证明因公告进行会导致何种难以回復的损害,衡情也难想像公告本身将对声请人產生什么权利的侵害,更难以认定公告有那里侵害杨的财產权、名誉权及参政权等权利,更无法遽认有何急迫情事,不符停止执行要件,声请于法不合,应裁定驳回。本件可抗告,至于本诉仍在审理中。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