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防法初审 灾民免缴劳健保减免租税
10.03.2016 21:29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灾害防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明订,灾民于一定期限内,健保、劳保、农保等保险费用由政府支应;另外也明订利息补贴及税捐减免的适用范围。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灾害防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条文中增订,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劳工保险以及就业保险被保险人若为天然灾害受灾者,于一定期间内的保险费,由中央政府支应。
初审通过条文中明订,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因天然灾害受灾者,于灾后一定期间内应自付之保险费、医疗费用部分负担及住院一般膳食费用,由政府支应并得以民间捐款为来源。
税捐减免方面,灾民自政府或民间领取各项救助金、慰问金或临时工作津贴,免缴纳所得税;灾区内土地及建物,符合一定条件者,得减免地价税及房屋税。
初审条文中也明订,金融机构对于灾民于灾害前办理各项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应缴款项的偿还期限得予展延,期间利息应免予计收,并由政府予以补贴。
为协助灾民重建,政府应儘速协调金融机构,就灾区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缮资金,予以低利贷款;受灾居民购屋贷款之自用住宅,经政府认定因灾害毁损不堪使用者,得经原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以该房屋及其土地,抵偿原贷款债务。
国民党立委、内政委员会召委黄昭顺会后受访时表示,去年苏迪勒颱风造成新北市乌来区、桃园市復兴区的灾民至今都无法贷款、房屋也不能住,政府也没办法给这些灾民一定程度的补偿,因此这次修法特别回溯到104年8月6日后发生的灾民,都能适用这次增订的税则减免与免缴劳健保费用等优惠。
本案已完成初审,于院会讨论前不须交由朝野协商,全案还需经院会三读后才正式生效。1050310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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