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冠幸存陆配成人球?移民署:可合法继续居留

28.02.2016  22:44

有关0206地震台南维冠大楼受灾陆籍配偶龚江柳恐遭限期离境一事,移民署澄清指出,龚女于2015年7月核准长期居留,惟因先生不幸于2015年底病逝,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33条第2项:依亲对象死亡,申请人未再婚且已长期居留,连续4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逾183日以上。」因此,龚女在台湾可合法继续居留。

移民署指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5项第1款:「…长期居留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一、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另外,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定居,如申请定居原因消失,申请将不予许可;但如依亲对象死亡,申请人未再婚且已长期居留,连续4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逾183日以上。」不在此限。

依上开规定,龚女在台湾可合法继续居留,惟原本长期居留2年可办理定居之期程,因依亲对象死亡,依前揭规定需延长为4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需居住逾183日以上。

另外传龚女为荣民之女身分,经查其外祖父系早年随政府来台之国军身分,其母随后带着长女与4女来台依亲,其父亲(已殁)并未具有荣民身分,龚女是否得以荣民亲属身分依亲,仍待相关机关确定。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