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用水大户开徵耗水费

06.05.2016  17:13
立法院院会6日三读通过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为促使用水资源採取积极性节约用水措施,将徵收耗水费。图为洗车业者作业情形。中央社记者董俊志摄 105年5月6日 立法院院会6日三读通过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为促使用水资源採取积极性节约用水措施,将徵收耗水费;耗水费计算及徵收方式,则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中央社记者徐肇昌摄 105年5月6日 立法院院会6日三读通过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为促使用水资源採取积极性节约用水措施,将徵收耗水费。图为洗车业者作业情形。中央社记者董俊志摄 105年5月6日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为促使用水资源採取积极性节约用水措施,将徵收耗水费;耗水费计算及徵收方式,则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修正通过的水利法中明定,为让水资源有效及永续利用,中央主管机关得向用水超过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费;但以落实执行节约用水措施者,得于60%范围内,酌予减徵。

经济部长邓振中在法案初审时表示,基于用水正义,对大量消耗水资源者,开徵耗水费及节水减徵机制,以促使耗用大量水资源者採取节约用水行动。

条文明定,耗水费计算与徵收方式、对象、缴费期限、节水措施、减徵范围与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为配合推动耗水费开徵,这次修法也增订,水利机关若认为有隐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费之虞时,水利机关得派员依执行业务所需,进入事业场所、建筑物内实施检查,被检查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1050506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