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案总结 财金部会前后任6首长遭送监院究责
行政院兆丰案督导小组今举行第七次会议,会议作相关部会督管责责的总结,从部会职掌、业管法规、任期长短论究,且应从DFS检查发现纽约分行有严重疏失之101年,特别是102年3月巴拿马分行遭裁罚后,主管机关是否有应作为未作为或应导正未导正之情予以检视,决定移送歷任金管会主委及财政部给监察院,包括陈裕璋、曾铭宗、王俪玲、丁克华都在内;财政部长移送张盛和、许虞哲。
会中获致初步结论认为金管会及财政部首长在本案中应负督管不周之责,并应参照歷任首长之任期决定其应负责任之轻重,其余如有相关人员另有行政疏失部分,由部会检讨论处:
有关金管会首长责任部分-
(一) 职掌金融监理,明知兆丰海外分行已有类似缺失遭国外金融机关裁罚之前例在先,未能督导所属採取积极有效督管作为,落实缺失追踪,督促该行彻底改善,致令缺失扩大蔓延。
(二) 本次事件发生后(104年3月DFS金检完),所定银行业应遵循之重大偶发事件通报机制一再失灵,内部控制三道防线亦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导良机,致所监理之对象再遭鉅额重罚。
(三) 相关监理法规存有缺漏,例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设专责法遵主管、会计师签证监办范围及深度不足、通报机制可能遭隐匿或未能发挥即时预警功能、内部控制三道防线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发挥金融监理防微杜渐之功能。
金管会歷任首长及其任期
陈裕璋:99年5月14至102年7月31日
曾铭宗:102年8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
王俪玲:105年2月1日至105年5月19日
丁克华:105年5月20迄今
财政部首长责任部分-
(一) 职掌公股股权管理,具公股行库之负责人、总经理、董事、监察人等之核派权,所核派之公股代表对海外法遵制度督导未确实、对影响机构重大事件之处置失当、未督导内部稽核即时向董事会报告,亦未善尽公股代表联络人应向该部报告之责,以上均未能有效掌握,致造成公股股权鉅额损失。
(二) 派任负责人经理人董监事管理法规存有缺漏,例如对其核派人员之适任性未具即时监督考核机制,对重大偶发事件通报机制未健全,对海外分行须向董事会陈报事项规范未周延,致董事会功能不彰。
财政部歷任首长及其任期
张盛和:101年6月4日至105年5月19日
许虞哲:105年5月20迄今
会中并决议请三位委员就相关部会政务首长督管不周之查核情形于近日内完成完整查核报告后,移送监察院追究责任。
(集团连线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