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30年 立院三读 《验光师法》上路

18.12.2015  22:10

为要求国内验光人员专业水准,立法院三读通过《验光人员法》,未来验光师或验光生必须经过考试取得执照才能以验光师或验光生身份营业,若未取得证书者使用验光师名称,或是非验光所者,使用验光所名称,将处新台币3万以上15万以下罚锾。

等了30年《验光人员法》终于通过,一直以来都是眼科医师跟验光师的职务划分之争,新法上路后,明确规定验光师业务范围为眼球屈光状态之非侵入性测量及相关验光配镜、一般隐形眼镜之验光试戴、低视力者辅具教导使用、依医师开具之照会单或医嘱验光配镜。

新法规定,验光师、验光生考试必须实习期满且成绩及格才能参加考试,通过考试才能够取得执照,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眼科医疗机构或眼镜行从事验光业务满三年,且具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者,经卫生署审查合格者,可以参加验光师特种考试,另外,在眼科、眼镜行从事验光业务6年以上,并参加指定继续教育达160小时以上也可以参加特种考试。

另外,验光人员取得执照后必须每六年接受一定时数之继续教育,才能办理执业执照更新。验光所收费则由各县市政府主管机关核定,验光所不得违反收费标准,超额获善立项目收费。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