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罪有违宪之虞? 法官声请释宪

06.11.2017  18:34
2017年11月06日 17:17 中时 林伟信

台湾国成员情侣陈仪庭、陈妙婷前年国庆日当天持美工刀在新北市割破10多面国旗,并折断数根旗杆,新北地院一审依侮辱国旗罪将他们各判处判拘20天,但二审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高院认为「侮辱国旗罪」有违宪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审理,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

本案导因,2015年10月10日国庆日凌晨3时许,32岁的陈仪庭、20岁的陈妙婷与友人行经新北市永和中正桥,他们分持美工刀、剪刀割破悬挂桥上的国旗10多面,还折断多根悬挂国旗的旗杆,

警方透过监视画面循线逮人,他们到案后坦承割破国旗,被检方起诉。

新北地院一审简易庭将陈仪庭及其女友各判处拘役20天、可易科罚金2万元,他们不服提上诉,辩称当天行为只是为了表达对国家认同的意见,否认有构成犯罪。

新北地院二审考量陈仪庭等人曾对外召开「十月沦陷、割旗反殖」记者会说明理念,认定他们毁损国旗的行为,只是为了表达政治意见,不是在侮辱中华民国,而此政治性言论,应受宪法言论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逆转改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

高院由审判长周盈文、陪席法官林海祥、受命法官林孟皇组成的合议庭认为,陈仪庭等人明知公然损坏表彰国家象徵的国旗,可达贬抑中华民国主权及国家认同的效果,他们确实具有侮辱中华民国的意图,新北地院以合宪解释判处无罪确有不妥。

合议庭认为,刑法毁损国旗罪「维护国家象徵」的目的或可称为重大利益,但其手段绝非「必要」,用强制、刑罚的手段,来建立「正统价值观」,是民主多元国家所不容许,该法律违宪而无效,因此裁定停止审理,声请释宪。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