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认定「管中闵任独董无疑义」把争议踢回教育部

03.05.2018  01:02
2018年05月03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庄楚雯

教育部以校长遴选有重大瑕疵,包括管中闵担任台湾大哥大独董,而驳回管的聘任案。明天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更改议程,由金管会主委顾立雄,根据管中闵台湾大独董有无利益迴避问题提出报告。金管会今晚的报告,则认定管中闵任台湾大独董是符合现行证交法第14之2第4项(独董设置及消极资格)之规定,但台大校长遴选的适法争议,属于教育部职权,直接把拔管争议还给教育部。

联合新闻网》报导,金管会表示106年6月14日管中闵被台湾大公司股东会选为独立董事,107年1月12日辞任,依照台湾大公司提供的声明书、教授证书等资料「尚无发现渠(管中闵)资格有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4项」规定。

金管会指出,管中闵担任台湾大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时,曾在106年8月2日召开1次薪资报酬委员会议。金管会更进一步说明,关于教育部对台大校长遴选过程相关适法疑虑,以及兼职问题,并非金管会的职责所在。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