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歌手魏如萱3岁后没见过生母 需要代母还债?

27.02.2018  01:31
2018年02月27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黄眉青 、天秤座法律网

歌手魏如萱3岁时,彭姓生母与父亲离异,2005年母亲过世,去年遭资產公司向法院声请对她强制执行扣款,以偿还母亲生前欠债。她认为自己根本不知道母亲十多年前就过世,未抛弃继承也未继承任何遗產,因此提出诉讼。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魏如萱胜诉,应撤销资產管理公司提出扣款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上诉。

●法律评析

以前,继承制度採原则上是概括继承(不管是债或是遗產,通通都继承),如果想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还得在三个月内办理才行,但民眾常因疏忽或不知法律规定而未即时办理,这类人又常是经济上的弱势族群,使得原本已不甚宽裕的家境更加雪上加霜,贫穷成为世袭,恶性循环下让很多弱势家庭因此再也无法翻身,因此98年修法全面改採不必办理、被继承人一过世即为限定继承的制度。

现行民法规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產为限,负清偿责任。如果同时继承了两百万的债务和一百万元的遗產,那只要拿继承的这一百万元去还一百万的债务就好,剩下的一百万就不必还,这就是至98年修法后已施行至今的限定继承制度,98年后过世的人再也没有债留子孙、父债子还的问题,又同时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秩序,使债权人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就完全无法得到清偿。

那98年前就过世的人,现在才知道有留下来债务要怎么办呢?本件魏如萱就是这种情形。修法当时也有想到这种情况,因此在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3条中增订,继承在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于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务之存在,致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產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魏如萱2012年开演唱会时曾向媒体表示,她母亲在她3岁时离家出走后,她就一直没再跟妈妈见面,直到2005年间才再碰面,原因就是她母亲那时已罹癌不久于世,过几年后她就收到催讨债务的通知,才知道母亲生前借钱后利滚利而有39万元的债务,符合没有与被继承人-生母同财共居,且造成这种情况也跟魏如萱无关的要件,因此也可以适用限定继承,若母亲没有留下遗產可以还债务,就不必还母亲所留下的39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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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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