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卡管变拔管 教育部对大学校长聘任到底有没有准驳权?

08.05.2018  01:05
2018年05月08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管中闵于107年1月5日经臺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决选成为校长,但报请教育部后,却迟迟未获教育部同意聘任,也扯出例如论文抄袭、跟遴选委员会利害衝突、兼任台哥大独董、中国大陆兼课等问题,会影响校长的资格吗?会不会侵害到大学自治呢?拔管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哪里?

●法律评析

公立大学校长的聘任程序

在现任校长任期届满10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2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徵求程序遴选出校长,由教育部聘任之。

卡管案延烧,教育部对大学校长聘任到底有没有准驳权?

校长遴选委员会的组成?

1.学校校务会议推选的学校代表:五分之二。

2.学校推荐校友代表、社会公正人士:五分之二:

3.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五分之一。注:所以遴选委员会也是有教育部代表的。

(单一性别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担任公立大学校长的资格?

1.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中央研究院院士。

(2)教授。

(3)曾任相当教授之教学、学术研究工作。

2.曾任学校、政府机关(构)或其他公民营事业机构之主管职务合计三年以上。

具有以下事由,不得担任大学校长:

犯内乱、外患罪

贪污瀆职

犯性侵害犯罪或行为

停止任用或休职

褫夺公权尚未復权

受监护或辅助宣告

患有精神病

性骚扰、性霸凌,情节重大

隐匿校园性侵害或毒品事件

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身心严重侵害

以上是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不得担任教职的规定,此外还有一条很有解释空间的概括条款「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也是管案法律问题的重要关键。

遴选委员会如何选出校长呢

1.校长候选人的產生:

(1)中央研究院院士、国内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含退休)20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荐1人。

(2)各学术专业学(协)会,经各该会正式议决,得推荐1人。

(3)校校友总会、各地区校友会、学生会、研究生协会,经各该会正式议决,得推荐1人。

(4)遴选委员会主动推荐;每5人以上連署,得推荐1人。

2.公开徵求推荐公告须1个月以上,受理期间至少2个月。

3.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符合者,由遴选委员会进行个别投票,获全体委员3分之1以上推荐票數者,得成为校长候选人。

5.进行关系人访谈、候选人面谈。

6.面谈完成后,由校务会议投票,候选人获得3分之1以上校务会议代表,才成能为校务会议代表推荐候选人。

7.遴选委员会就校务会议代表推荐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过半者当选为校长。

8.公告校长当选人,报请教育部聘任。

卡管案延烧,教育部对大学校长聘任到底有没有准驳权?

教育部到底有没有拒绝聘任的权限?

原则上没有:

大学法第9条规定:「、、、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徵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程序上校长人选的决定权在遴选委员会,而报请教育部聘任只是校长职务的生效条件,并没有给予教育部拒绝聘任、另定人选的权力。

例外遴选违法时:

只有在遴选程序违反法令、或当选人不具有任用资格时(例如前面所述的”行为违反相关法令”←但很空泛,不容易认定),教育部才能驳回。

情况类似柯文哲当选臺北市长,中选会可以认为柯文哲不适合当市长(适当性问题),就拒绝核发当选证书吗?当然不是,假如柯文哲贿选遭判决确定,中选会才有权拒绝(适法性问题);

国考生考上了高考,考试选可以任意不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吗?当然也不行,除非是考生作弊查证属实。

校长的聘任跟「大学自治」有没有关系?

大学自治主要在保障讲学自由,跟教学、学习自由有关的事项,都属大学自治的项目。至于大学的人事,甚至于校长,跟大学自治有关吗?学者认为,如果人事不能自治,那也难以有教学、学习、研究的自由,所以大学自治应包含人事自治在内,所以校长的人选,只要程序没有违法,教育部就该聘任,不能以觉得这个人不好,就拒绝聘任。

拔管案的的几个议题,是否会导致聘任违法呢?

论文抄袭事件:

1.据新闻报导,似乎已是乌龙一场,遴选委员会已作出结论,教育部也没再提。

2.但如果有抄袭呢?那就要看「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查证属实」的这个要件了!

→但行为违反相关法令,是一个超大的帽子,如果被滥用,等于是可以任意剥夺一个人的任用(例如曾超速被开罚单、忘记缴税被罚、欠钱未还等等,都算是违法),所以应该把范围限制在「与教育有关」的违法行为才行,才符合比例原则。

→抄袭论文可能违反的法律:着作权法。

→臺大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有规定:校长须「具高尚品德及学术成就」,也是一个满空泛的概念,一次的抄袭行为是否应该算数,可能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看法。

担任臺湾大哥大独立董事:

1.什么是独立董事?

→上市柜公司一定要设立独立董事,目的是避免家族企业或有关系的董事乱搞而损害股东权益,策重独立性和专业性,用来监督公司运作的。

2.教授、校长不能兼任独立董事?

→没有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教授,是可以兼职的(学校同意)。但校长则一定是行政职,所以不行,所以管中闵就任校长后,独立董事必须辞去。

3.结论:虽然独立董事也可能是酬庸的,但它设计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公司好,所以硬要说独董就有利益衝突,也很奇怪,加上依新闻报导和臺大提供的资讯,管中闵也是经过臺大的核准才兼任独董,当选校长后也辞掉了,看不出有违法之处。

跟遴选委员利害衝突?

1.因为遴选期间管中闵是臺湾大的独董,而臺湾大副董事长蔡明兴也是遴选委员之一,但他却没有迴避,遴选还有效吗?

2.什么情况规定要迴避、不能担任遴选委员?

→臺大遴选委员会要点规定三种情形:因故不能参加遴选作业、与候选人有三亲等内亲属关系、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3.所以按规定来说,蔡明兴也不用迴避,加上候选人也有中研院院士,遴选委员也有中研院院士,岂不也要迴避?甚至遴选委员也可以推荐人选,推荐的遴选委员也要迴避?至少看目前规定来说,这部分也没有违法。

在中国兼课?

1.管中闵曾在中国大陆参加过研讨会、讲过课,有违法吗?

2.学术交流很常见,没在中国讲过课反而奇怪,目前来说,短期性的讲学且取得学校同意,并不违法。

如果迟迟不聘任或驳回聘任,有救济方法吗?

教育部说法:

退回聘任案,要求臺大遴选委员会重新进行遴选程序,表示管中闵不能再参选。另外黄国昌质询教育部不予聘任的决定,是不是一个「行政处分」?教育部说不是,没有救济管道。另一方面又说,否准公文还没发,目前也不得进行行政救济。

后续可能:

1.重新再遴选一次:目前也看不出有什么违法处,管中闵资格也没有不符,程序上可以再参选,但如果本质上教育部无权退回的话,为什么要再重新选一次?而臺大目前也不倾向再重新遴选。

2.提出行政救济:人民只有对国家所做的「行政处分」(对人民的公权力的措施、发生法律效果,ex.开罚单、拒绝补助申请)才有行政救济的权利,相对的概念是「意思通知」(不带有公权力和法律效果,只是单纯通知,ex.对民眾检举案的回函),教育部刻意说这不是行政处分,目的是让管中闵无从救济。不过,否准管中闵担任臺大校长,本质上就是一个「行政处分」,让一个人不能担任公职、教育部也是实施公权力,效果就是丧失臺大校长职位,不可能是意思通知。就算教育部迟迟不发否准公文,但对于行政机关怠而不为的状况,诉愿法、行政诉讼法也都是允许民眾提出行政救济的。而臺大、管中闵对此案都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走行政救济(诉愿、行政诉讼)处理。不论是政务官、事务官等公职人员的任命,过去实务均毫无歧异得认为是一个公权力行政的处分行为,小至国小教师、大至国立大学校长,不应有差别的认定。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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